申请人:肖晓凤,女,199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迎利,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解庆芸,女,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朱静静,女,198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肖晓凤与被申请人解庆芸、朱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肖晓凤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解庆芸、朱静静名下的银行存款328,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此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解庆芸、朱静静名下银行存款328,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曲昱佳,沈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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