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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月华与上海佳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肖月华,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佳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加生,经理。
  原告肖月华与被告上海佳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4日、9月2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第三人李超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肖月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被告上海佳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加生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月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签署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人民币65,000元(以下币种同);3、被告向原告三倍赔偿购车款195,000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保养费、维修费2,450元。庭审中,原告明确并变更其诉讼请求,撤回上述第3、4项诉讼请求,坚持第1、2项诉请。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月下旬,在网上看到被告发布的卖车信息,于当月28日至被告在高潮路附近的停车场实地看车。原告到达地点后未看中相应车辆,被告遂将原告带到其位于普陀区真南路与敦煌路交叉路口的经营场所查看其它车辆。当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别克英朗轿车一辆,购车价为65,000元,购车时表显示里程数为5.3万公里。原告向被告全额支付购车款后,被告代办了车辆过户手续。
  同年2月8日,被告通知原告车辆过户手续已办妥,原告遂至被告处提车。2月9日,原告将车辆送至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亭卫公路XXX号的别克4S店维修保养时,发现该车辆在2016年2月2日时其里程数已经为104733公里。原告认为,原被告达成的是二手车交易的合同行为,车辆的里程数、使用年限,维修记录等方面的信息对于二手车交易的达成有重要影响。因此,卖方应真实、全面地向买方提供信息。被告将车辆里程数由11万篡改成5万,严重影响了买方对车辆现状的判断,继而促使原告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欺诈行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涉讼。
  原告肖月华就其诉称提供了如下证据:
  1.《二手车购车协议书》、《代牌协议》原件,旨在证明被告是卖方及车辆交易情况;
  2.原告支付款项给陆付春的付款记录复印件一组,旨在证明原告已付款65,000元的事实。
  被告上海佳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系争车辆并非该公司出卖给原告,原告没看中其公司车辆,后经介绍由原告在他人处购买,被告并未收取原告的车款。向原告出卖车辆、与原告进行交易、谈判、还价、查看车辆公里数等细节均系原告与他人间进行,被告并不清楚,也不知情。
  被告上海佳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其辩称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于原告证据2,被告称陆付春口头告知其收到付款。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2018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加生签订《二手车购车协议书》、《代牌协议》,约定购买车辆的车型为别克英朗、车辆号码为沪C7XXXX,车辆成交价为65,000元。当日,原告向“商品说明”载明为“陆付春”、“收款方”载明为“上海友固二手车公司(陆春)”付款共计65,000元。
  另查明,原、被告在庭审中,自愿解除双方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支持。本案中原告虽提供了其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加生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代牌协议》,但被告并不认可双方间具有真实的买卖系争车辆的法律关系,系争车辆并非被告所有,被告实际也并未参与系争车辆的交易、谈判、还价、查看车辆公里数等过程,系争车辆的购车款也非由被告方所收取。原告庭审中未能提供收取款项一方的信息资料,无法将其列为本案被告参与诉讼,相关事实亦难以查清。对于原告要求由本案被告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原告可提供相关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月28日签订的《二手车购车协议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肖月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敏超

书记员:刘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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