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月华,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友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陆得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赛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得胜,男,1953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赛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付春,男,1978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赛丰,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加生,男,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新垛镇新城庄村新垛314号,现住上海市嘉定区黄家花园路XXX号。
第三人:上海佳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莲塘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加生,职务:经理。
原告肖月华与被告上海友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陆得胜、陆付春、第三人李加生、上海佳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肖月华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月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36元,由原告肖月华负担(经审批予以免收)。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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