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肖杰,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9********,汉族,中技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8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冈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肖杰多次在武冈城区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52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肖杰在武冈市皇冠世纪城小区2栋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毛某某6个72V电动车电瓶。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540元。
2.2019年10月18日5时许,被告人肖杰在武冈市乐洋西路盐业公司宿舍,盗走被害人夏某某6个72V电动车电瓶。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840元。
3.2019年10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肖杰在武冈市和园小区9栋1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周某某6个72V电动车电瓶。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60元。
4.2019年10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肖杰在武冈市陶侃佳苑D栋2单元车库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5个60V电动车电瓶。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00元。
5.2019年10月23日5时许,被告人肖杰在武冈市和润学府6栋2单元电梯通道,盗走被害人李某某6个72V电动车电瓶。经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肖某某、曾某某、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毛某某、夏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肖杰的供述和辩解;武冈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肖杰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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