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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傅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二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0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镇**村**组。2020年8月14日,因吸毒案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拘留;因吸毒于2020年10月3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2日15时左右,被告人傅某某收取彭某某1400元毒资,然后通过微信转账1200元给被告人肖某某(另200元作为车费),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娄底一个叫“大哥”的男子并购买了1200元约1.2克冰毒,被告人肖某某和傅某某从中截取了约0.4克冰毒,剩下约0.8克交给了彭某某。

当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和傅某某在肖某某家二楼客厅吸食了该0.4克冰毒。

2、2020年10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傅某某收取微信好友“夜,夜,夜,夜”的微信转账的700元钱,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肖某某600元(另100元作为车费),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娄底一个叫“岳哥”的男子购买了约0.6克冰毒。被告人肖某某和傅某某截取了约0.2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剩下的毒品交给了微信好友“夜,夜,夜,夜”。

3、2020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傅某某收取陈某某650元毒资,由被告人肖某某联系娄底一个外号叫“梅姐”的女子购买了600元约0.6克冰毒,肖某某和傅某某从中截取了约0.2克用于自己吸食,剩下的毒品交给陈某某。

当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和被告人傅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肖某某家二楼客厅吸食了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傅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傅某某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傅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某、傅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肖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傅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军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傅某某现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告人肖某某、傅某某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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