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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李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_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镇**路**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镇**村**组,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因指定管辖,益阳市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0月2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桃江农商银行员工李某乙,李某乙请求李某甲帮其介绍人员到农商银行立据贷款,所贷款项用于转贷和其他实际用款人使用,并且承诺办成一笔贷款给李某甲一定金额的好处费。在李某甲帮助李某乙介绍一定量的立据人成功办理借名贷款后,桃江县农商银行高桥、石牛江、大栗港、牛潭河、马迹塘等支行内部工作人员范某某、贺某某、聂某某(均已另案处理)等人均联系李某甲请求其介绍立据人到上述人员手中进行立据贷款,李某甲全部答应了。

李某乙、范某某、贺某某、聂某某事先与被告人李某甲商量,如李某乙、范某某、贺某某、聂某某等人需要立据人贷款时,就由李某甲介绍他人到桃江农商银行立据办理贷款供实际用款人使用,只需贷款人(以下简称立据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前往农商银行对身份证、户口本拍照,立据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就可以贷到款。不需对立据人的贷款资质进行核查,桃江农商银行工作人员就会直接给立据人办理、发放贷款,供其他实际用款人使用。被告人李某甲每笔贷款可以获得1万至1万3千元的好处费,其中每笔贷款一般情况下李某甲可以分得一两千元,立据人和担保人可以分得三千至四千元,中介分得两千到三千元。被告人李某甲为非法获取好处费,发展下线肖某某、莫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微信发朋友圈、贴小广告、朋友介绍等方法找来学生、残疾人、或者无固定收入人员等不需要贷款和不具备还贷款能力的立据人介绍至农商银行办理贷款,并承诺不要立据人归还贷款,支付给立据人一定的好处费。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至2019年10月期间分别介绍立据人刘某某、薛某某、付某某、詹某某、李某丙、贺某某、龚某某等87人到桃江农商银行高桥、石牛江、大栗港、牛潭河、马迹塘等支行,以立据人的名义申请办理贷款,桃江农商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李某乙、范某某、贺某某、聂某某等人未对立据人的贷款资质进行核查,违法发放贷款1600余万元。被告人李某甲非法获利8余万元。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9年期间分别将立据人胡某某、罗某某等8人介绍给李某甲、彭某某,后伙同李某甲、彭某某带立据人到桃江农商银行高桥、牛田支行,以立据人的名义申请办理贷款,桃江农商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未对立据人的贷款资质进行核查,违法发放贷款170万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

被告李某甲、肖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借款申请书、借款人面谈记录、借款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薛某某、李某丙李某乙、贺某某、龚某某、蒋某某、邓某某、周某某、曾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李某乙、范某某等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伙同银行工作人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肖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量刑情节,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责令两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检察官助理:钟伟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现被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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