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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刑事速裁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 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8251995********,蒙古族,大专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路**组**号,暂住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车辆段**单身宿舍。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时8分许,被告人肖某某饮酒后驾驶鲁AGX863摩托车,行驶至济南市天桥区纬六路道桥046号路灯杆处发生事故被查获。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8±5.0mg/100ml。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肖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及无犯罪记录证明、110接报警情信息记录、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陈某某证言;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呼气测试及采血过程录音录像;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红

20204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原籍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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