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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 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持C1驾照,饮酒后驾驶手续齐全的湘E25X**小型汽车,从邵阳驶往新邵,途经华天酒店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肖某某湘E25X**小型汽车;

2.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为150 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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