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 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4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肖某某持C1驾照,饮酒后驾驶手续齐全的湘E25X**小型汽车,从邵阳驶往新邵,途经华天酒店前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肖某某湘E25X**小型汽车;
2.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户籍资料等书证;
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为150 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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