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肖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沿本市红谷滩新区祥云大道由西往东行至中国石化祥云大道加油站以东300米处路段,与站在路边的行人张某甲发生剐蹭,致张某甲受伤。随即,张某乙(张某甲之子)拨打报警电话。交警赶至现场调查,并将肖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肖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6.46mg/100ml。经鉴定,张某甲损伤致腰部、双侧小腿软组织肿胀,不构成轻微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肖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甲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肖某某经公安人员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肖某某的身份信息、查获经过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司法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16.46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玮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