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2********,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村**组,现住沿河县**街道****。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丁某某、杨某某、肖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底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丁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沿河县**街道**阁崔某甲租住屋、**大道**区菜市场张某某租住屋内以打“贵阳捉鸡”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杨某某聘用肖某某管理赌场。肖某某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帮助查阅参赌人银行卡赌资的余额等工作。之后,丁某某、杨某某将赌场搬到滨江大道崔某乙租住屋内,肖某某没有再去丁某某、杨某某的赌场内管理了。2020年2月29日本院以开设赌场罪对丁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肖某某协助丁某某、杨某某管理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肖某某在丁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中系帮助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系初犯、偶犯,并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认罪认罚,自愿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肖某某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