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二审程序适用)
靖检诉诉刑抗〔2020〕5号
靖边县人民法院以(2020)陕082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某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判处,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判处被告人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某某某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并致靖边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量刑均不当,理由如下: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已明确告知被告人某某某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某某某对本院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情节、定性均无异议,且对本院提出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委托辩护人何煦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庭审期间,被告人某某某仍明确表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明确表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认罚。据此,一审判决采纳本院的量刑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某某某从宽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某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初衷在于倡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进而优化司法资源、提升诉讼质效,并据此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但是,本案被告人某某某在证据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违背了其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反映其认罪认罚动机不纯、并非真心悔过,属于以认罪认罚换取较轻刑罚,再利用“上诉不加刑”提起上诉的行为,恶意增加了司法成本,破坏了认罪认罚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悖于设定该制度的目的,故对被告人某某某不应当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因上述情形导致一审法院基于其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予以从宽处罚的依据已经丧失,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某某某对量刑有异议,对其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不足,本案量刑基础发生变化,故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量刑均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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