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现住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办事处**菜市场附近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当日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释放并执行。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经他人介绍在微信上结识被害人刘某某,期间肖某某谎称自己名叫“肖某”,隐瞒已婚事实,以谈恋爱结婚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并以收取彩礼为由向刘某某索要人民币4万元。刘某某答应后于同年11月26日6时许,乘车从江西省来到贵州省安顺市与肖某某见面。当日9时许,刘某某在安顺市工商银行格凸河支行营业网点取款4万元后交给肖某某,肖某某收到钱款后逃匿。
本院认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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