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肖某某,绰号:某某乙,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委**号。2014年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初至6月7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及附近村屯的野外树林,开设使用“玉米籽”进行赌博的赌摊,纠集赌徒聚众赌博,日均参赌人数达到20-30人以上。2017年6月7日15时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13人。2019年11月28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维治
检察官助理:覃秀玉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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