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402******,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住河南省濮阳县清河头乡某村16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8日13时许,在濮阳市清河路消防队附近,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将被害人程某某收款二维码绑定自己的支付宝,盗取该二维码付款2400元,后提现消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退还赃款。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于2020年9月26日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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