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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39号 

  被告人肖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住佛山市顺德区**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5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甲伙同三名湖南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园的在建工地。由肖某甲在工地外看风,其余人进入**公司在建工地的一楼将放在该处的250斤铝合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5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肖某甲将盗得的铝合金运至佛山市顺德区**镇**村**站进行变卖得1100元。事后,肖某甲分得200元。

2. 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肖某甲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伙同韦某某进(另案处理)去到上述**园在建的工地。肖某甲在工地外看风,韦某某进进入工地盗走一楼的75斤铝合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5元)。得手后,被告人肖某甲和韦某某进将铝合金用三轮车运至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公寓藏匿,后被公安机关起获。

3. 2020年5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肖某甲、韦某某进及上述三名湖南籍男子再次去到上述**园在建工地。肖某甲在工地外看风,三名湖南籍男子进入工地盗走一楼的448斤铝合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70)。得手后,肖某甲等人将铝合金运至上述**废品收购站进行变卖得2100元,其分得赃款500元。

2020年5月13日,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村**居委会**街**号对开路段抓获被告人肖某甲,在其身上起获赃款676.5元。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公寓的楼下楼梯底起获涉案的铝合金75斤,在上述**站起获铝合金448斤,已将起获的铝合金发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肖某甲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7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伟

                              检察官助理:孙   姣

                               202091

                          

附件:1.被告人肖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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