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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肖某某(曾用名肖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82********,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平坝区**街道**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30日被平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平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院批准,同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骑车经过平坝区****路“**酒吧”的路边交叉口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黑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未取走车钥匙,后伺机将该辆黑色电动车盗走,并将该辆黑色电动车骑行到平坝区**街道****幼儿园附近躲藏。经安顺市平坝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黑色新蕾牌二轮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9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材料、扣押笔录及清单、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到案经过、发还清单、情况研判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肖某某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工作卷、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畅

                                               检察官助理 龙宁宁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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