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肖某某诈骗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21989********,汉族,初中文化,大连**商贸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办事处**村后**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肖某某系大连**商贸有限公司任职**。自2017年至2019年,肖某某利用其在公司工作的便利,侵占其收取的马某某等32名客户共计人民币271750元费用。上述钱财被其用于赌博挥霍。2019年4月18日,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家属已代其赔偿客户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害人身份信息、收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工作证明、资金明细表等;

2.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应收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