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肖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期**栋**室。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肖某某以帮孙某某的妹夫阮某某办假释为名,先后收取孙某某人民币120000元,肖某某收到钱后未帮阮某某办假释,并将120000元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云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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