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尧都区**酒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街**号。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3月4日至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肖某某从孟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41500元假冒伪劣汾酒在其经营的临汾市尧都区**烟酒副食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02068元。
2.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肖某某购进大量假冒汾酒、茅台、五粮液等进行销售。2019年9月9日办案民警在其中**酒店内现场查扣伪劣汾酒系列产品48度青花汾酒30年12盒、42度青花汾酒20年12盒、42度金奖汾酒20年122盒、42度巴拿马汾酒20年六盒、45度防伪老白汾酒40盒、45度金爵老白汾酒14盒、42度封坛汾酒15年六盒、48度乳波汾24瓶、48度玻汾97瓶、42度玻汾60瓶,共计393盒;伪劣茅台酒系列产品53度飞天茅台酒18盒;伪劣五粮液系列产品52度五粮液31盒、35度五粮春2盒,共计33盒。经临汾市价格中心认定上述伪劣产品价值135227元。
上述伪劣汾酒、茅台、五粮液,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俊龙
2020年6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肖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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