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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肖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肖某甲在淘宝网购买长100米、网孔2.0指的三层粘网。2020年7月16日晚,肖某甲在明知新邵县资江水域禁止捕捞,仍驾驶船只,在新邵县**镇**资江水域,使用网目尺寸为1.5厘米的三层沾网放网捕鱼。

2020年7月17日6时许,肖某甲在收渔网时,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现场查获。肖某甲捕获的渔获物中有黄尾鲴、鲫鱼等品种。

2020年7月17 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将肖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给新邵县公安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通知书、船只、渔网、渔获物的照片、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2. 到案经过、农业部办公厅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新邵县人民政府通告、淘宝订单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

3.证人肖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32429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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