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永华,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陈立孝,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肖永华与被告陈立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肖永华诉称,被告于2017年6月19日借款3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于2017年6月28日借款2万元,于2017年8月15日借款3万元,于2018年2月15日借款4万元,总计借款14万元。现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
被告陈立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前,被告户籍已迁至本市奉贤区,现无证据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内。原告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本市浦东新区,原告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殷 健
书记员:胡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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