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波宇,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肖波宇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娃娃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波宇申请再审称,水娃娃公司欺骗引诱肖波宇订立了系争合同,并显失公平,骗取了肖波宇的代理费。签约后,水娃娃公司未依约自行生产产品、布置门店及发展新的代理人等,反而委托他人加工产品冒充韩国产品销售。故本案系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肖波宇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及其在一审审理中的陈述,最初是要求解除与水娃娃公司的系争合同,后又变更为撤销上述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并据此依法作出判决。二审中,肖波宇再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系争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请求返还其支付的款项。肖波宇的请求,违反了上诉需基于一审的请求权基础进行的诉讼原则,二审法院基于其上诉诉请不属于二审审理范畴为由,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肖波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波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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