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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波宇与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波宇,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凯峰,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肖波宇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水娃娃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娃娃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3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肖波宇申请再审称,水娃娃公司欺骗引诱肖波宇订立了系争合同,并显失公平,骗取了肖波宇的代理费。签约后,水娃娃公司未依约自行生产产品、布置门店及发展新的代理人等,反而委托他人加工产品冒充韩国产品销售。故本案系争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肖波宇在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及其在一审审理中的陈述,最初是要求解除与水娃娃公司的系争合同,后又变更为撤销上述合同。一审法院根据其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并据此依法作出判决。二审中,肖波宇再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系争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请求返还其支付的款项。肖波宇的请求,违反了上诉需基于一审的请求权基础进行的诉讼原则,二审法院基于其上诉诉请不属于二审审理范畴为由,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肖波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肖波宇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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