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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东诉闫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霍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肖海东
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闫某某
白某某
杜印荣
霍某某
徐某某
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原告肖海东,农民。
委托代理人许建波,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某,农民。
被告闫某某,农民。
被告白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印荣,女,农民,系白某某妻子。
被告霍某某,农民。
被告徐某某,市民。
委托代理人冷实凡,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东与被告闫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霍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霍某某、徐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海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东撤回对被告闫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霍某某、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肖海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肖海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东撤回对被告闫某某、闫某某、白某某、霍某某、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肖海东负担。

审判长:郑学英

书记员:吴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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