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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玲与李志红、朱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肖玲,女,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红,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朱艳菊,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玲诉被告李志红、朱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原告肖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肖玲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2.50元,保全费人民币765元,由原告肖玲负担。

审判员:王建清

书记员:曹佩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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