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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琳与张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肖琳,女,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俊勇,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德宏,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晴,女,198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肖琳诉被告张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梁钟芳

书记员:盛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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