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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琳琳与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肖琳琳,女,1986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爱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开霖。
  被申请人: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
  申请人肖琳琳与被申请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琳琳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琳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斯诺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希锘佰数控异型网曲结构系统营造(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钟  玲

书记员:李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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