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陈先忠(特别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三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春韬(一般授权),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某某诉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东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玉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先忠,被告赤东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春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湖北当阳天下关公文化旅游综合体工程开发项目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当阳天下关公文化旅游城综合体工程开发项目,工程地点为当阳市长坂路,项目总承包内容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为准,项目含单体建筑、水电安装、消防、通风系统园林景观、绿化、市政道路(环湖城市酒店、特殊工程、电梯,监控弱电、室内精装修等除外),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第十三条约定“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需用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工程公司重新与甲方签署本协议,否则,本协议作废”,2013年8月8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十三条中的约定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内。2014年6月6日,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承包人)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关公文化旅游城(东区商业区)项目。2014年10月12日,湖北当阳市盛鹏达文化旅游城开发置业有限公司发给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湖北当阳天下关公文化旅游综合体工程开发项目协议书》。2015年4月17日,原告就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向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4月20日,当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举证不足,不具备立案条件,作出当劳仲案字(2015)第011号不予受理通知,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查明,黄明初系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界和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当阳施工期间,租用曹洪的房屋作为临时项目部。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诉称被告赤东建设公司聘请原告为被告赤东建设公司湖北当阳天下关公文化旅游综合体工程项目部工程经理,关于劳动关系的举证分配,应由劳动者提交证据证明与被告构成劳动关系,从原告肖某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原告肖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被告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拖欠工资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原告肖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玉菊
书记员: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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