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肖胜强、刘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开设赌场罪及肖胜强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胜强,男,29岁。
辩护人蒋安兵,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武,男,29岁。
辩护人刘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民洪,四川诸葛律师事务所律师。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遂船检公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胜强、刘武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被告人肖胜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日、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光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胜强及其辩护人蒋安兵,被告人刘武及其辩护人刘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开设赌场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
2014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刘武提议,与被告人肖胜强共同出资在遂宁市船山区南兴街39号2单元1楼2号开设赌博游戏厅,内设捕鱼机2台(其中,99号6座捕鱼机、1000号8座捕鱼机各一台)。2014年12月2日,该游戏厅容留徐某、韩某、李某、唐某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挡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胜强、刘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贩卖毒品部分
2014年8月以来,被告人肖胜强在遂宁市城区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7.59克(含查获的1.49克),获款人民币700元。其中,两次向吸毒人员梁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0.1克,获款人民币300元;一次向吸毒人员覃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克,获款人民币400元。2014年12月2日22时40分许,公安机关挡获被告人肖胜强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经检验,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经计量,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49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
②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肖胜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③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肖胜强抓获经过。
④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肖胜强、覃某、蒋某某、梁某、张某某等人尿检呈阳性。
⑤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肖胜的出生日期,作案时系成年人。
2、扣押清单及照片、称量报告、理化鉴定书,证实肖胜强、覃某被挡获时,从其身上均查获了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肖胜强、覃某持有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经计量,肖胜强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1.49克;覃某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3.6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19克。
3、证人证言
①证人梁某证实,我吸食的毒品全部都是在飞哥那里购买的,飞哥是一个游戏厅老板。我是跟着帮游戏厅打扫卫生,也会在飞哥那里拿毒品送给买毒品的人。覃某认识飞哥后一直帮他卖毒品。我总共在肖胜强那里购买了三次毒品。2014年8月,我到肖胜强开的游戏厅看场子,期间我向他购买了两次毒品,一次是150元钱买了大约1克冰毒,另一次是200元购买了大约1克冰毒和1粒麻古。还有一次就是12月3日那天,准备找他买毒品,结果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女朋友蒋某某知道我向肖胜强购买毒品的事情。
②证人蒋某某证实,我吸食的毒品是男朋友梁某在一个叫肖飞的男子那买的。肖飞在南兴街一居民房内开游戏厅,梁某还在那里上过班。2014年12月3日,梁某想吸毒就联系肖飞买毒品,警察先后把我们抓住了。
③证人覃某证实,2014年12月2日下午6点至7点过的时候,我和女朋友张晓玉到南兴街小区游戏室找到肖胜强,我在他那里买了400元约4克的冰毒,当时我身上没带钱说晚点给他。晚上10点过,我去游戏室准备给他钱时被警察抓了,并从我身上搜出了毒品。我在他那里买了三、四次毒品,每次都是买2克的毒品,给他400元或者500元。我还帮他送过毒品。肖胜强卖毒品,有人联系他买毒品后,我就把毒品送过去。他向张英杰、梁某等人卖过毒品。梁某也帮肖胜强卖过毒品。从我身上搜出的毒品是我在肖胜强那里买的。
④证人张某某(又名张晓玉)证实,我晓得我男朋友在肖飞那里买了三次毒品。第一次是11月10几号的一个晚上,我和覃某在游戏厅里找到肖飞后,二人在隔壁房间谈事情,我俩离开后,覃某从身上拿了一袋冰毒,大概一百元的冰毒,分了点给我。他的冰毒应该是在肖飞那里买的。第二次是11月28、29号的样子,我在游戏厅里找到了覃某,后来我和覃某到朋友那里耍,覃某拿了冰毒出来吸食。第三次是12月1日晚上11点多,覃某给肖飞打电话想在他那里拿点冰毒和麻古。我们在游戏厅里找到肖飞,我看见肖飞将毒品拿给了覃某。回家的途中覃某拿了一袋冰毒和两颗麻古出来,当时我知道覃某没有钱,应该是在肖飞那里赊的。
⑤证人刘武证实,2014年8、9月份,我在一个游戏厅里通过张英杰认识了肖胜强,我亲眼看到肖胜强拿了一小袋冰毒和两颗麻古给张英杰,张英杰给了两、三百元钱给肖胜强。后来我和肖胜强一起开了游戏厅,里面耍的人给我说过肖胜强要卖毒品,上分的人也给我说过肖胜强在游戏厅里卖毒品。
⑥证人张某华证实,我在肖胜强、刘武开的游戏厅里打杂。来游戏厅赌博的人吸食的毒品一般都是在游戏厅里买的,一般都是在肖胜强那里购买的。
4、辨认笔录
①辨认人刘武辨认出了其供述材料中的肖胜强。
②辨认人梁某辨认出了其供述材料中的游戏厅老板肖胜强。
③辨认人覃某辨认出了其供述材料中的肖胜强。
④辨认人张某某辨认出了其供述材料中的肖飞就是肖胜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胜强、刘武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肖胜强、刘武在其开设赌场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胜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胜强多次贩毒,且贩毒数量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胜强、刘武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被告人肖胜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肖胜强一人犯三罪、被告人刘武一人犯两罪,均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肖胜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无贩卖毒品的事实的辩称、辩护意见,经查,吸毒人员梁某、覃某均证实其向肖胜强购买毒品的事实,与证人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同时,证人张某华与刘武均证实被告人肖胜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结合覃某被挡获时查获的毒品等情况,被告人肖胜强的贩卖毒品的事实,足以认定,故对该辩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胜强的辩护人提出现场查获的装有冰毒的铁盒子不是肖胜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武的辩护人提出刘武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其建议对刘武的量刑建议,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胜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胜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肖胜强的刑期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到2019年6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武的刑期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到2016年1月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肖胜强、刘武的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两台捕鱼机及毒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长鑫 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 人民陪审员  舒 敏

书记员:何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