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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舜刚与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陶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肖舜刚,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显翠、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开平,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荣,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乃乔(陶开平之妻),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潘书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江苏行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舜刚与被告陶开平、被告盐城市神龙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舜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60元,由原告肖舜刚负担。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崔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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