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济南**物业工作人员,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3日晚上,在本市天桥区怡苑新居小区物业办公室,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因前期与物业存在纠纷遂找物业经理杨某甲理论,期间因言语不和在办公室内与被告人肖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肖某某用拳头殴打张某某,致使被害人张某某第4、5、6、7肋骨骨折;左上正切牙缺失,右上正切牙、左上侧切牙管折,牙髓腔外露,上述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张某某左眼睑青紫、略肿胀,左眼外眦外侧条索状皮肤擦划痕,上述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综上,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现材料等;2.证人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故意伤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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