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肖连,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先,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冯镇泰,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夏昀,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薛云峰,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申请人: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法定代表人:薛云峰。
申请人肖连与被申请人冯镇泰、夏昀、薛云峰、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肖连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镇泰、夏昀、薛云峰、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73,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冯镇泰、夏昀、薛云峰、洛川美域高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73,333.3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肖连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伟华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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