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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刘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友谊县友谊镇双吉敬老院业主,住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远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友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彩荣,黑龙江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肖某因与被上诉人刘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18)黑0522民初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对借款数额没有异议,认可其向被上诉人刘远东借款9万元,故一审法院认定肖某与刘远东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正确。上诉人肖某未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其亦无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刘远东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于肖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我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肖某抗辩其已经偿还借款,其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其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偿还借款,故肖某作为举证证明责任人应当对此承当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肖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志超
审判员 霍拓
审判员 陈激扬

书记员: 杨镇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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