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韦,男,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佳、彭秀喜,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彬,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韦诉被告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肖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韦负担。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曹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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