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鹏,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云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林锡然,经理。
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锡然,经理。
被告:林锡然,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肖红玲,女,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原告肖鹏与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上海领路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锡然、肖红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于2012年11月2日入职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担任运营总监,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原告后于2018年6月20日自行离职。2.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起持续欠薪。3.后经协商,四被告作为欠款人出具《欠条》,言明尚欠原告2017年6月至9月未结工资1090元、2018年4月工资9397元、2018年5月工资9847元、2018年6月工资4231元,四被告承诺于2018年7月4日还清,如违反按照50元/天支付逾期违约金,还需支付律师费等。4.后被告林锡然通过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2090元。但就欠薪余款,四被告始终未付,原告遂具状来院,要求四被告共同支付欠薪23,475元、律师费及逾期违约金。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上海领路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锡然、肖红玲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原告肖鹏欠付工资10,000元;
二、如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上海领路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锡然、肖红玲届时未按上述调解协议“一”履行的,原告肖鹏有权立即就欠付工资23,475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上海领路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锡然、肖红玲应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肖鹏欠付工资13,475元;
四、如被告上海领路者文化礼品有限公司、上海领路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林锡然、肖红玲届时未按上述调解协议“三”履行的,除应立即履行之外,还应加付自2018年7月5日至付清欠付工资之日每日25元的违约金。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林锡然负担(已履行)。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石 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