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胜利油田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一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勤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涛,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德全,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蠡县城建局小区。法定代表人:蒋顺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华,男,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峰,河北正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利油田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顺昌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田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98.5元,减半收取计6849.5元,由原告胜利油田海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林杰
书记员:刘雪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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