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胡世均,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1********003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均为衡阳市珠晖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2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世均**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胡世均先后九次贩卖2.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具体如下:
1、2018年11月份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胡世均在珠晖区二七二厂俱乐部附近卖给刘某某约0.8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400元。
2、2019年4月中旬一天晚上八九点,被告人胡世均在珠晖区七一零厂煤气站门口卖给黄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100元。
3、2019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八九点,被告人胡世均在珠晖区七一零厂转盘处卖给黄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100元。
4、2019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八九点,被告人胡世均在二七二厂汽车站转盘处卖给黄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100元。
5、2019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八九点,被告人胡世均在二七二厂汽车站转盘处卖给黄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100元。
6、2019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世均在家门口卖给黄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100元。
7、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胡世均在家门口卖给黄某某0.2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100元。
8、2019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胡世均在珠晖区工农村30栋曾某某家门口卖给梁某某甲基苯丙胺约0.4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200元。
9、2019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胡世均在珠晖区七一零厂自来水收费处门口卖给黄某某0.4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200元。
2019年9月19日,民警抓获了被告人胡世均并从其身上搜缴出0.91g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梁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世均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世均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胡世均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平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胡世均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本案案卷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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