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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义明与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义明,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宸安,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高凯博,执行董事。
  原告胡义明与被告上海小食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胡义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义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陈韫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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