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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与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云,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震涛,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阳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新宇,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元林,上海单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云诉被告上海金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胡云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汪宇婧

书记员:周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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