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云莉,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夏汇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苏玉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下盐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赵向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睿,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云莉与被告上海天夏汇合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麦格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胡云莉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云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云莉负担。
审判员:李世宇
书记员: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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