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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王某某与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艳,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平,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某某所有的上海市嘉定区裕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某某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裕民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查封期限3年。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王某某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何吉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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