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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仁荣与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仁荣,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荣,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景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金澄。
  原告胡仁荣与被告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需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案于2018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仁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伟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仁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景源公司协助胡仁荣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胡仁荣名下。事实与理由:1999年9月20日,胡仁荣和景源公司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胡仁荣向景源公司购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胡仁荣已经支付全部合同约定房款,景源公司亦已经将系争房屋交付给胡仁荣并居住使用,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故诉至本院。
  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1999年9月20日,景源公司(甲方)与胡仁荣(乙方)签订《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118.08平方米,总价人民币258,000元;第二十条约定,在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乙方付清全部房价款后,甲乙双方应向青浦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价格申报、过户申请手续,申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因甲方的原因,乙方无法申领房地产权证的,甲方应承担责任。补充条款约定: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进行纳税申报,逾期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本合同房价是按暂测面积计算,在交付使用时应按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房价多退少补。合同另约定了其他事项。
  2000年8月8日,景源公司取得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大产证。2000年8月22日,景源公司出具发票确认收到胡仁荣系争房屋购房款220,428元。2000年9月27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确认系争房屋交付给胡仁荣,系争房屋实测面积为108.98平方米,总价为220,428元,房款已经全部付清。2008年4月6日,胡仁荣缴纳了系争房屋办理产证所需契税3,306.42元。
  上述查明的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胡仁荣陈述以及胡仁荣提供的预售合同、发票、房屋交接书、不动产登记信息、契税缴款书,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本院核实后予以确认。
  审理中,胡仁荣称,2008年胡仁荣才去办过户,交完契税后,交易中心说景源公司没有将预售合同进行网签备案,不能办过户,于是胡仁荣去找景源公司,但是当时景源公司已经经营地址不明,找不到人补手续了。现在胡仁荣因为孩子要读书需要房产证,故起诉了。
  本院认为,胡仁荣与景源公司之间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胡仁荣已经付清所有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合同约定的过户条件已成就,景源公司应立即协助胡仁荣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现并无证据反映系争房屋过户至胡仁荣名下存在障碍,故对胡仁荣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景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身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胡仁荣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至胡仁荣名下。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胡仁荣和被告上海景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静芳

书记员:陈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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