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伟,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慧樑,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毛继清,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海臻华,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於军,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童文婷,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李佳,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武,男,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
原告胡伟、陈慧樑、毛继清、海臻华、於军、童文婷、李佳与被告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文娟
书记员:黄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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