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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安与杨才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传安,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才法,男,193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胡传安与被告杨才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传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才法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传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才法偿付建房工程款96,800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被告杨才法委托原告胡传安建造位于被告老家老港镇欣河村的房屋,工程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6,800元。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向原告胡传安出具欠条一份,欠款为88,300元,于2018年9月2日结账时又向原告胡传安出具欠条一份,欠款为8,500元。两份欠条总金额为96,800元。后经原告索要无果,故无奈诉至法庭,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才法未到庭应诉,亦未具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建房协议、欠条两份。鉴于被告杨才法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经审查,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据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建造宅基地房屋。2018年3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胡传安建房工人工资款捌万捌仟叁佰元整(88,300元)。”2018年9月2日,被告又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胡传安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原告表示第一份欠条中的83,000元为被告拖欠的工程尾款、5,300元为拖欠损失补偿,第二份欠条的8,500元为被告委托原告垫付的水电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告杨才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遵守诉讼秩序,应予批评,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案原、被告因建造房屋自愿签订协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胡传安依约为被告修建房屋,被告杨才法应依约支付原告工程款。本案中,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项,并出具欠条予以确认,现原告起诉,诉请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才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传安支付建房工程款96,8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0元,减半收取计算1,110元,由被告杨才法负担,被告应负担之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尚伟

书记员:潘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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