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佩珍,女,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人:胡培超,男,194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人:胡佩珠,女,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胡培良,男,195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四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清清,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胡培申,男,194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申请人胡佩珍、胡培超、胡佩珠、胡培良申请宣告胡培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佩珍、胡培超、胡佩珠、胡培良撤回申请。
审判员:黄琴英
书记员:陆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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