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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佳俊与上海璞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佳俊,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雷,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珺,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璞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佳俊。
  原告胡佳俊与被告上海璞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原告仍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现原告向被告作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工资等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主张,但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由于存在身份上的重合,故劳动争议裁讼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佳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龚  平

书记员:石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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