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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与上海知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上海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知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洪军。
  被告:洪军,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俊诉被告上海知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洪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另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瑞秋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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