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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俊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俊,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杰,男,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俊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渊、被告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借款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交付被告借款5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张杰辩称,确认向原告借款50万元的事实,但被告在2017年、2018年间已经归还原告15至17万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今收到胡俊人民币转账(500,000)伍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于六个月后归还。”同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将50万元借款交付被告。借款到期后,因被告未能清偿借款,原告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审理中,原、被告确认被告于2017年10月14日归还本案借款5万元,尚余借款本金为45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确认双方的借款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现尚欠原告借款45万元未还,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俊借款人民币45万元;
  二、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俊以借款人民币4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62.50元,减半收取计4,531.25元,由原告胡俊负担431.25元,被告张杰负担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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