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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光霞与上海雅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光霞,女,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天祥,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雅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必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一春,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XXX楼102B单位。
  负责人:曹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诺,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智慧,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胡光霞与被告张天祥、上海雅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在简易程序审限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胡光霞与被告张天祥、上海雅宝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杨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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