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全治,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彬(胡全治哥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郄路野,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民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切保平(郄路野父亲),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负责人:武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全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5780元,在庭审中变更为14433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7日,胡全治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赤城县赤城镇去张家窑廉租楼,21时30分许,行驶至赤城县中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郄路野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胡全治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全治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郄路野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全治到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6天,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共花去医疗费72436.50元。郄路野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胡全治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郄路野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胡全治的损失由法院依法判决。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责任认定没有异议,第三者责任险按照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证实其主张,胡全治提交了以下证据:1、胡全治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胡全治的身份信息。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分担。3、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和医疗费票据,证明胡全治的治疗情况及所花费用。4、误工费证明赤城县建筑工程公司的工资表,证明胡全治的月工资为3600元。5、交通费证明,内容为胡全治出院、复查和鉴定租车费用1500元。6、胡全治的居住证明,证实胡全治租住赤城县宋贵明的房屋。7、被扶养人的身份信息及扶养义务人证明。8、鉴定意见书和医疗费票据,证明胡全治构成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至鉴定前一日,护理期150日1人,营养期180日,花去鉴定费1600元。在质证过程中,郄路野和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对误工费的证据不予认可,理由是工资表中领款人胡全治的签名不一样,2017年9月份的出勤天数是30天,而胡全治在2017年9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已经住院治疗,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予以支持,胡全治的误工费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计算。2、交通费不是正式票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胡全治提交的交通费证明,与其出院、鉴定相吻合,也符合赤城县没有出租公司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胡全治复查的交通费500元,由于没有相关的医疗费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3、对胡全治的居住证明不予认可,理由是没有租房合同。本院认为,胡全治提交的赤城县村委会及房东宋贵明的证言,可以证实其在赤城镇居住的事实,故对该质证意见不予支持。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按照胡全治受伤时的居住情况适用城镇标准。5、关于鉴定费和诉讼费,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免赔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对于其不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的意见不予支持。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没有提交证据。郄路野提交了为胡全治垫付的医疗费票据和交通费票据。在质证过程中,胡全治和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认定其为有效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7日,胡全治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赤城县赤城镇去张家窑廉租楼,21时30分许,行驶至赤城县中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郄路野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胡全治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全治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郄路野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全治到赤城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转院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6天,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右股骨转子间骨折,共花去医疗费72994.07元,交通费1800元。2018年5月5日,胡全治经河北北方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至鉴定日前一日,护理期150日1人,营养期180日,花去鉴定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胡全治的损失为:1、医疗费:以实际票据计算,计款72994.07元。2、误工费: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标准,误工期228日,计款19082元。3、护理费:鉴定意见护理期为150日1人,每天按120元计算,计款18000元。4、交通费:根据胡全治提交的证明和救护车票据,本院酌定23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30元,住院26天,计款780元。6、营养费:每天按30元计算,营养期鉴定为180天,计款5400元。7、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北省2017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0548元标准,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计款610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父亲胡清84周岁,5年×20600元÷6人(扶养义务人)×10%=1717元。女儿胡志月10周岁,8年×20600元÷2人(扶养义务人)×10%=8240元。以上共计71053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胡全治的伤残等级,酌定为3000元。9、鉴定费:以实际票据计算,计款1600元。以上损失共计194209.07元。郄路野给胡全治垫付医疗费及交通费6857.47元。另查明,郄路野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胡全治与被告郄路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全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全彬、被告郄路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切保平、被告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赤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做出了责任认定,郄路野应该按照事故责任对胡全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郄路野驾驶的京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因此,该承保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胡全治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120000元。胡全治的其余损失74209.07元,由太平洋保险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款22263元,其余损失由胡全治自己负担。郄路野表示其为胡全治垫付的医疗费和交通费不要求胡全治返还,本院予以支持。胡全治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费用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胡全治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胡全治各项损失共计22263元;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7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俊
书记员: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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