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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六一与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六一
胡超
张欢(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张志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六一,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系原告之子)。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胡六一与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瞿年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易片红、朱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瞿年生

书记员:杨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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