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六一
胡超
张欢(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张志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六一,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系原告之子)。
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湖北睿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祥,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胡六一与被告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瞿年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易片红、朱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判长:瞿年生
书记员:杨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